2021年1月11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重慶法院貫徹執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總體情況,介紹了重慶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婦聯聯合印發的《關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的紀要》,并發布了重慶法院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九三學社巴南區工委主委、巴南區法院副院長劉秀榮承辦的“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處以司法懲戒”、“對一方惡意減少撫養費、贍養費等經濟控制的家庭暴力行為,可以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進行裁判處理”兩則案例入選。
案例一: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處以司法懲戒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原系戀人關系,雙方共同居住生活。被申請人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申請人,導致申請人頭皮裂傷和血腫。申請人提出分手,并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后,被申請人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申請人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申請人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被申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申請人擔心被申請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被申請人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騷擾申請人,威脅申請人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余條。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被申請人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
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
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案例二:對一方惡意減少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等經濟控制的家庭暴力行為,可以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進行裁判處理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婚后夫妻二人對家庭事務進行了分工,被申請人負責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用,申請人當全職太太照顧家人飲食起居。自2010年起,夫妻常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9年,被申請人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夫妻關系,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遂于1月起將申請人母子的生活費用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申請人仍不同意與被申請人離婚。
2019年5月,被申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請人再次將申請人母子的生活費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圖迫使申請人同意與其解除夫妻關系。因被申請人支付的生活費用無法負擔申請人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對申請人母子造成極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申請人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被申請人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于每月30號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申請人母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夫妻雙方有扶養扶助的義務,對共有財產擁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滿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響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動,達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對施暴人的服從
此類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中的經濟控制,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
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兩次降低申請人母子生活費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經濟控制,意圖迫使申請人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系對申請人施加了經濟暴力和精神暴力,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劉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