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政協十屆四次會議的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三明市委主委丁瑜提出,應在民事訴訟中確立人身債權優先權原則。
人身債權,指的是公民在勞動關系、人身損害關系、撫養以及贍養等關系中產生的債權。
丁瑜指出,確立人身債權優先權原則的主要原因在于:維護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需要,保護市場經濟中的弱勢群體;保障人權的需要,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生活保障權,這些都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已經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均規定,企業破產財產有限撥付破產費用后,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列為第一順序清償。但這里有三個不足之處,一是程序上的限制,不能適用于普通的債務清償程序;二是優先權上的限制,范圍較小;三是受擔保債權的限制。同時,我國的《合同法》中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也未包括人身傷害權的優先權。為此,丁瑜建議有關媒體加強宣傳人身債權保護的內容及確立人身債權優先權原則的必要性;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人身債權優先權原則。